(2015)南执恢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与王秀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王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恢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军,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秀平。申请执行人青岛爱科新能源设备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秀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一终字第1303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08)南执字第194号,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责令被执行人缴纳剩余案款,现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青民一终字第1303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德娟审 判 员 李志新代理审判员 钱 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