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执行邵光明、刘明章、毛开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毛开荣,邵光明,刘明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5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负责人:李博。被执行人:毛开荣被执行人:邵光明被执行人:刘明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与毛开荣、邵光明、刘明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旌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金额为33859.23元。权利人至2015年10月15日尚未受偿金额33859.23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旌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