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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玉安与段红,翟宗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安,段红,翟宗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6824号原告李玉安,男,汉族,1955年12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段红,男,汉族,1973年1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翟宗前,男,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安与被告段红、翟宗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安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安承担(已纳清)。审判员  揭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