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于菲与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菲,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03-1号申请执行人于菲,女,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委托代理人梁宝琴,女,汉族,生于1960年9月13日,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新建路西段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1006931-X法定代表人王宝鱼,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受理的于菲申请执行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仲调字第17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39949元,在执行中,经本院查明,该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在我市无车辆等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宝鸡市周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涉案较多,其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依法对其中被执行人的部分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有关法院对所查封的房产先行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对所查封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申请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均知晓。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宝中执二字第000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正平执行员 袁保利执行员 封聚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秀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