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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于冰、闫秀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冰,闫秀军,王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42号申请执行��于冰,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证件号码132902197808266819,汉族,职工,住河间市,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闫秀军,男,1968年4月1日出生,证件号码13098419680401003X,汉族,职工,住沧州市运河区朝阳南路棉纺厂一楼沧县。被执行人王瑛,女,证件号码130921196604122422,汉族,职工,住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74号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河民初字第138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闫秀军、王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河间市曙光西路农行家属楼2号楼4-502室(证号:河权字第020521469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于冰名下。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兵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