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虎申请执行刘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民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本金16800元及利息。2015年8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周民执字第0017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建峰执行员 高周生执行员 吕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邸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