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霍伟祥与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马宏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66-1号申请人:霍伟祥(霍偉祥),男,香港居民,住香港九龙观塘,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5(5)。被申请人: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电厂路北铜陵。被申请人:马宏敏,男,住广东省连州市,公民身份号码×××211X。关于申请人霍伟祥与被申请人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马宏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霍伟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马宏敏价值合共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已为其上述申请向本院提供房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霍伟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恒聚物流有限公司、马宏敏的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保全财产清单为准)。二、对申请人霍伟祥所有的用于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的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新城41区4小区(霍伟祥宅)(房产证号:粤房地权证肇字第××号)予以保全。三、对申请人霍伟祥享有的用于本次财产保全作担保的位于肇庆市鼎湖区四十一区四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肇鼎国用(2013)第0080219号】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唐建平审判员 邓杰明审判员 张伟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