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学翠与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村民委员会、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学翠,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村民委员会,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一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学翠,居民。委托代理人周领先,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法定代表人王治国,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第七村民小组,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负责人胡南勋,组长。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清湘,华容县三封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袁学翠因与被上诉人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益丰村村委会)、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益丰村七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胡铁霞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许进、代理审判员曹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蕾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袁学翠的委托代理人周领先,被上诉人益丰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被上诉人益丰村七组负责人胡南勋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清湘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裁定查明,袁学翠与益丰村七组村民徐国祥于1982年登记结婚后,落户到益丰村七组落户生活,徐国祥原有承包责任土地(包括宅基地)3.51亩,袁学翠入户与徐国祥共同生活后,徐国祥一家未增加责任田。1998年袁学翠外出务工,至今再未回益丰村七组生活。益丰村七组在摊派农民负担等时对徐国祥家庭只按一人摊派,并未将袁学翠列入村民花名册,亦未对袁学翠摊派负担。2012年上半年因华容县城市建设需要,益丰村七组被政府征收土地117.64亩,但未包含徐国祥一户的责任田。2012年12月4日签订了征地协议后,征地补偿款已全部由政府支付。2013年4月2日,益丰村七组经过召开本组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了益丰村七组土地征收分配条款(方案),按此方案每位村民获得土地补偿款30000元,但此次征地补偿款分配中,益丰村七组未将袁学翠列入本组享受分配收益的范围。另查明,徐国祥于2014年2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袁学翠离婚,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判决准予袁学翠与徐国祥离婚。原审裁定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征地补偿的受益主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享受补偿款的前提必须是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袁学翠虽然于1989年入户益丰村七组,但自1998年之后袁学翠便长期外出务工,并未在益丰村七组生产、生活,亦未履行相关义务,特别是袁学翠入户益丰村七组,与徐国祥组成的家庭并未增加责任田,益丰村七组亦未将袁学翠视为本组村民对待,目前,仅仅是户籍挂在益丰村七组,袁学翠自外出打工后并非以其入户的益丰村七组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其要求享受益丰村七组的收益分配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袁学翠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袁学翠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不是两被上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享受成员权利的资格错误。徐国祥一家人以徐国祥名义承包的责任田是3.51亩,原审裁定却认定该3.51亩包含宅基地,明显不当。袁学翠与徐国祥结婚,将母子五人的户口全部迁进徐国祥户口内,依靠责任承包田维持生活,并不是挂靠户。尽管上诉人自1998年就外出打工,但之前一直在家务农,外出打工是法律给予农民的人身自由权,不能以外出打工就剥夺上诉人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上诉人没有分得责任田也只能说明两被上诉人违法不分田。综上,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予以改判。被上诉人益丰村村委会、益丰村七组共同辩称,一、上诉人不具有享受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资格。虽然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有户口,但没有承包的土地,且长达17年不在本地居住,不以户籍地生产生活作为其生存保障,同时,上诉人没有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义务。现请求分配土地征收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二、上诉人起诉益丰村村委会错误。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并没有超载分配土地征收分配权限,是由村民小组制定分配方案。被上诉人益丰村七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是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民代表会议决定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袁学翠起诉请求两被上诉人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袁学翠户籍为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第七村民小组,现该组进行土地征收分配,袁学翠作为组民有权起诉主张土地补偿款分配权,至于袁学翠是否具有华容县护城乡益丰村第七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应否分得补偿款属实体审查范围,应作出实体判决。原审裁定以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而驳回起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民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胡铁霞审 判 员 许 进代理审判员 曹 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