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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许江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江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象刑初字第6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江辉,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浙江省象山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象山县定塘镇下营村*组**号。1996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0年10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0年9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象山县公安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辩护人李芝巧,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由浙江省象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5)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江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9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红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江辉及其辩护人李芝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协助组织卖淫罪。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俞全云(另案处理)和葛永成(已判决)在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苑5号楼合伙经营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许江辉明知俞全云等人在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从事组织卖淫活动,仍受雇在该会所工作并负责一楼门口望风,并负责开启二楼与三楼间的防盗门,引导嫖娼人员至三楼从事嫖娼活动,被告人许江辉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达180次以上,被告人许江辉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二)盗窃罪。2015年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许江辉至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80-7号四楼刘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窃得刘某的价值人民币1440元的花利群牌香烟20包、价值人民币700元的软中华牌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390元的硬中华牌香烟10包。2015年3月某日晚,被告人许江辉至象山县石浦镇曙光路276号乾宫娱乐会所三楼秦某暂住房,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窃得秦某的价值人民币1880元的VIVO牌手机1部和人民币700元。2015年4月3日晚,被告人许江辉至象山县石浦镇建业小区A幢302室人廖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室窃得廖某的价值人民币1780元的三星牌平板电脑1台、人民币1000元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卡通手机1部、红珊瑚手链1串、玉吊坠1串、黄金手镯1个、玉弥勒佛挂件1串(上述6件物品均无法鉴定)。被告人许江辉于2015年6月23日被羁押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江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且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江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江辉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江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部分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许江辉对起诉书的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江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并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协助组织卖淫罪行,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协助组织卖淫事实2012年2月至2012年10月31日,葛永成(已判决)和俞全云(另案处理)在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苑5号楼合伙经营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该会所一楼为洗浴场所、二楼为休息场地、三楼为卖淫场所,二楼与三楼之间设有防盗门,由该会所服务员负责开启和关闭。期间,葛永成、俞全云在该会所三楼采用招募、容留等手段组织杨某、胥某、郭某等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810余次,葛永成非法获利人民币3500元。2012年2月至4月,被告人许江辉受该会所雇佣担任一楼服务员,负责为该会所的卖淫活动站岗放哨及开启二楼与三楼之间的防盗门,引导嫖娼人员至该会所三楼从事嫖娼活动,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达18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2012年7月至10月31日,彭芳(另案处理)协助俞全云处理卖淫人员的请假事宜、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120余次。2012年9月中旬至10月31日,朱万良(已判决)受该会所雇佣担任一楼服务员,负责为嫖娼人员换鞋、拿毛巾,并向嫖娼人员介绍卖淫人员,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达8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2012年10月1日至10月中旬,韩孟赏(已判决)受该会所雇佣担任二楼服务员,负责开启二楼与三楼之间的防盗门,引导嫖娼人员由二楼至三楼,并通知三楼服务员接待嫖娼人员,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达100余次。2012年10月中旬至10月31日,向国政(已判决)受该会所雇佣担任二楼服务员,负责开启二楼与三楼之间的防盗门,引导嫖娼人员由二楼至三楼,并通知三楼服务员接待嫖娼人员,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达100余次。2012年10月中旬至10月31日,彭彪(已判决)受该会所雇佣担任三楼服务员,负责为嫖娼人员介绍卖淫人员及安排卖淫活动房间,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达100余次。2012年10月24日左右至10月31日,王清剑(已判决)作为三楼服务员,负责为嫖娼人员介绍卖淫人员及安排卖淫活动房间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达70余次。2015年6月23日,被告人许江辉在其因涉嫌盗窃罪被象山县公安局采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本人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10月31日晚,他到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嫖娼,由该会所二楼的服务员向国政打开二楼和三楼之间的防盗门,带他到三楼308房间,后由三楼服务员王清剑带卖淫人员过来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以及经辨认,向国政是二楼负责打开防盗门让他进去三楼的服务员,王清剑是安排卖淫人员给他服务的三楼服务员的事实。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0月31日0时许,他到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嫖娼,他洗完澡后,一楼的一个老头子让他上三楼,二楼到三楼地方有一道防盗门,一个年轻的男子拿钥匙给他开门,到三楼之后又有一个年轻男子领着他进了三楼的307房间,后一个卖淫人员过来和他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事实。3.证人胥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她是在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2012年10月31日0时许,彭彪把她带到308房间进行卖淫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天她接待了5、6个嫖娼人员,该会所平均每天有30余人过来嫖娼。该会所二楼的服务员负责管理二楼和三楼之间的防盗门,并把客人带到三楼房间里,三楼服务员就是负责带卖淫人员给客人挑选,彭芳是在三楼管理她们,并向她们发放工资。经辨认,彭芳就是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的人,俞全云是该会所老板负责管理卖淫人员并发放工资的人,彭彪就是带她到房间内供客人挑选和负责排班的服务员,在该会所工作了10余天,王清剑是最近几天带其到房间内供客人挑选和负责排班的服务员,韩孟赏在该会所二楼当过一段时间的服务员的事实。4.证人郭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她是2012年10月20日左右去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于2012年10月30日晚,她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会所三楼有很多房间,是用来给客人嫖娼的。该会所二楼服务员负责管理二楼和三楼之间的防盗门并用对讲机通知三楼服务员,三楼的服务员领着客人到房间去。彭芳在三楼管理她们,并安排她们从事卖淫活动。王清剑和彭彪在三楼负责带客人到房间,后叫她们从事卖淫活动,并在账本上登记房间号、卖淫人员牌号和时间。二楼和三楼的服务员跟她差不多时间来该会所工作,彭彪在该会所工作了一个多月。经辨认,彭芳就是三楼卖淫人员的领班,安排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俞全云就是该会所的老板、王清剑是该会所三楼的服务员、向国政是负责该会所二楼的服务员的事实。5.证人杨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她是2012年4月份开始在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2012年10月31日0时许,她在从事卖淫活动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该会所三楼提供色情服务。该会所平均每天有5个卖淫人员,每个卖淫人员平均每天接待7个嫖娼人员。彭芳是在三楼管理她们,并向她们发放工资。彭彪、王清剑是三楼服务员,负责把客人领到房间里,带她们卖淫人员去让嫖娼人员挑选,然后把她们卖淫的情况记在一本子里面。经辨认,彭芳就是三楼卖淫人员的领班,负责发放卖淫人员的工资,俞全云是该会所的老板,给她们发放工资,彭彪、王清剑是该会所三楼的服务员的事实。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了她是2011年12月10日左右到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2012年2月6日晚,她在该会所内与一名男客人正要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的事实。7.证人孔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2月6日晚,他去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嫖娼,在该会所内与一卖淫人员正要发生性关系时被民警查获的事实。8.证人盛某的证言,证实了2012年10月31日凌晨,他在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门口,当时民警在该会所内检查,该会所老板俞全云和葛永成在谈论是不是应该逃走,后来该两人趁乱从后门溜走了以及该会所提供性服务的事实。9.证人陈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10月31日0时许,民警至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检查,后民警从楼上带了好几个小姐和客人下来。经辨认,葛永成和俞全云是该会所老板的事实。10.证人肖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了她从2012年10月22日晚上到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平均下来每天能接待5个嫖娼人员。该会所有6个卖淫人员,一般一天能有30余个客人。彭芳是在三楼管理她们,并向她们发放工资。三楼的服务员会叫她们到房间里去和客人发生性关系。三楼与二楼之间的防盗门,是为了防止警察检查的,防盗门平时是关着的,只能从三楼往外开或由二楼服务员用钥匙开门。经辨认,彭芳就是三楼卖淫人员的领班,俞全云是该会所的老板、彭彪是该会所三楼服务员的事实。11.同案犯葛永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2月份,他投资入股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在该会所占有二成的股份,俞全云占有八成股份。他知道该会所的三楼提供色情服务,一楼的服务员有韩孟赏负责搓背的,朱万良负责拿鞋子,还有一个是前台收银员,二楼的服务员负责给客人倒水和管理二楼和三楼之间的防盗门,三楼也有个服务员。他负责一楼服务员的管理,二楼、三楼的服务员由俞全云负责管理,服务员的工资也都是俞全云负责的,彭芳在三楼负责卖淫人员的日常管理,许江辉在该会所门口站岗放哨,并和他一起负责引导嫖娼人员至三楼进行嫖娼活动。去三楼嫖娼的客人平均每天3人,共计810余人,他总共从俞全云处拿到人民币1800元和工资人民币1700元。以及经辨认,被告人许江辉就是于2012年2月至4月在该会所上班,负责在一楼门口观察是否有警察来检查和带嫖娼人员至三楼进行嫖娼活动的人的事实。12.同案犯彭彪的供述,证实了他经彭芳安排于2012年10月15日左右到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工作,过了几天,向国政也到该会所上班。他在该会所三楼做服务员,客人到三楼后,他先把客人安排到包厢里,然后再去三楼技师房告诉卖淫人员客人在几号包厢,在技师房的每个卖淫人员都有一个牌号的,轮到谁了,就去包厢,然后他再在一个黑色的账本上把卖淫人员的牌号、客人的包厢号、上钟时间登记一下。王清剑是在三楼帮忙,忙的时候也在三楼帮他带一下卖淫人员,他不在的时候,王清剑也在黑色的账本上登记。向国政是在二楼当服务员,嫖娼人员来时,向国政就用对讲机通知他上来几位嫖娼人员,他就在三楼楼梯口等着,并带嫖娼人员去包厢以及他工作期间,平均每天都有10余个嫖娼人员来三楼进行嫖娼,接待嫖娼人员共计100余人的事实。13.同案犯向国政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了他是2012年10月18日左右到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工作,该会所三楼提供色情服务。他在该会所二楼做服务员,如果有客人从一楼上来,他就问是休息还是去三楼做服务,如果客人说休息的,他就带到二楼房间里,然后给客人倒杯水,如果客人说要去三楼做服务的,他就把二楼至三楼的门打开,让客人上去,然后通过对讲机跟三楼服务员说有客人上去了。二楼至三楼的楼梯设置一道门是为了防止警察检查的。这个门平时都是关着的,只能从三楼里面打开,从外面只有他用钥匙才能打开。三楼有5、6个卖淫人员,服务员是彭彪,王清剑也在三楼帮忙,彭彪和王清剑负责将嫖娼人员安排在房间里休息,然后把卖淫人员带到房间给嫖娼人员挑选。他来之前,二楼的服务员是韩孟赏,工作内容和他一样。他工作期间,平均每天去三楼的嫖娼人员有20余人,共计接待嫖娼人员100余人。经辨认,葛永成和俞全云是该会所老板的事实。14.同案犯王清剑的供述,证实了他是2012年10月24日左右到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工作,他和彭彪都知道该会所三楼提供色情服务。他在该会所三楼负责把嫖娼人员安排到包厢里去,然后告诉彭彪几号包厢有客人,剩下的安排卖淫人员的工作就是彭彪负责。彭彪在该会所三楼当服务员,负责安排嫖娼人员和卖淫人员,并在账本上登记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相关情况,他工作期间接待嫖娼人员共计70余人以及向国政在该会所二楼当服务员的事实。15.同案犯韩孟赏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了他是2012年10月1日到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工作,该会所三楼提供色情服务。他在该会所二楼当了十天左右的服务员,如果有客人到三楼去消费,他就把二楼到三楼的防盗门打开,然后用对讲机通知三楼的服务员,客人去三楼之后他再把门锁上。他在二楼当服务员期间,平均每天有10个左右的嫖娼人员人去三楼嫖娼,接待嫖娼人员共计100余人以及彭彪在该会所三楼当服务员。经辨认,葛永成和俞全云是该会所老板的事实。16.同案犯朱万良的供述,证实了他是2012年9月15日左右到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工作,该会所三楼提供色情服务。他在该会所一楼当服务员,负责给客人放鞋子、拿衣服、拿毛巾,有时客人问他有没有卖淫人员,他就告诉对方三楼有卖淫人员,有时客人向他询问楼上哪个卖淫人员服务比较好,他就按照平时其他客人的评价告诉对方。他工作期间,平均每天由14、15个嫖娼人员去该会所三楼嫖娼,经过他介绍的有80个左右。该会所二楼的服务员负责管理二楼和三楼之间的防盗门。葛永成和俞全云是该会所的老板的事实。17.同案犯彭芳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年初,她至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工作。2012年7月至10月31日,她帮助俞全云管理该会所三楼的卖淫人员并从事卖淫活动,主要负责帮助俞全云处理卖淫人员的请假事宜、工资发放等工作,她介绍了彭彪至该会所三楼担任服务员。许江辉是该会所的工作人员,负责日用品的采购等工作。以及经辨认,被告人许江辉就是在该会所负责采购生活用品的工作人员,俞全云和葛永成是该会所的老板,彭彪和王清剑是在该会三楼帮忙安排嫖客和卖淫人员的人的事实。18.象山县公安局检查笔录,证实了2012年10月31日00时07分许,象山县公安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在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路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内有卖淫嫖娼活动。后民警出警到达现场进行检查,在该会所三楼307房间内发现一男一女裸体躺在房间内床上,正欲发生性关系,在308房间内发现一男两女裸体躺在房间内床上,三人正欲发生性关系。后在三楼技师房内发现王清剑,系该会所三楼服务员;在二楼吧台发现向国政,系该会所二楼服务员的事实。19.记事簿复印件,证实了某日12时25分至23时45分,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内卖淫人员共从事卖淫活动36次的事实。20.现场照片,证实了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的现场情况的事实。2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了从杨某处扣押工具包1个、避孕套57个、湿巾1包,从郭某处扣押湿巾1包、工具包1个、避孕套10个,从胥某处扣押避孕套23个、工具包1个、湿巾1包,扣押记事本1本的事实。2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潘某、王某、胥某、杨某、郭某于2012年10月31日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罗某、孔某于2012年2月7日因卖淫嫖娼被行政处罚的事实。23.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了同案犯葛永成、彭彪、向国政、王清剑、韩孟赏、朱万良被判处刑罚情况以及被告人许江辉的犯罪前科情况的事实。24.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实了被告人许江辉的到案情况的事实。25.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许江辉的身份情况的事实。26.被告人许江辉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了2012年2月,俞全云和葛永成合伙经营象山县石浦铜锣湾保健按摩休闲会所,并在该会所三楼组织他人卖淫。2012年2月至4月,他受该会所雇佣担任一楼的服务员,主要负责为该会所的卖淫活动站岗放哨,并和葛永成负责开启二楼与三楼之间的防盗门,引导嫖娼人员至该会所三楼从事嫖娼活动。2012年4月开始,彭芳在该会所三楼担任领班,管理三楼的卖淫人员,并向卖淫人员发放工资。他参与协助组织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180余次,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以及经辨认,彭芳就是在三楼负责卖淫人员的排钟、日常请假、发放工资等管理工作的人,葛永成就是该会所的老板之一并和他一起开启二楼与三楼之间的防盗门,引导嫖娼人员至三楼进行嫖娼活动的事实。(二)盗窃事实2015年2月某日下午,被告人许江辉至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80-7号四楼,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而进入刘某的家中,窃得刘某放在其家中的价值共计人民币1440元的花利群牌香烟20包、价值人民币700元的软盒中华牌香烟10包、价值人民币390元的硬盒中华牌香烟10包。2015年3日某日晚,被告人许江辉至象山县石浦镇曙光路276号的乾宫娱乐会所三楼,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而进入秦某的暂住房内,窃得秦某放在该暂住房内的价值人民币1880元的VIVO牌手机1部和人民币700元。该VIVO牌手机1部已被象山县公安局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秦某。2015年4月3日晚,被告人许江辉至象山县石浦镇建业小区A幢302室,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而进入廖某的家中,窃得廖某放在其家中的价值人民币1780元的三星牌平板电脑1台、人民币1000元和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卡通手机1部、红珊瑚手链1串、玉吊坠1串、黄金手镯1个、玉弥勒佛挂件1串(价值均无法鉴定)。被告人许江辉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2月某日晚,他放在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80-7号四楼的家中的花利群牌香烟20包、软盒中华牌香烟10包、硬盒中华牌香烟10包等物被盗的事实。2.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3日某日晚,他放在其居住在象山县石浦镇曙光路276号的乾宫娱乐会所三楼的暂住房内的VIVO牌手机1部等物和人民币700元被盗的事实。3.被害人廖某的陈述,证实了2015年4月3日晚,她回到象山县石浦镇建业小区A幢302室的暂住房,发现她放在该暂住房内的三星牌平板电脑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卡通手机1部、红珊瑚手链1串、玉吊坠1串、黄金手镯1个、玉弥勒佛挂件1串等物以及人民币1000元被盗的事实。4.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证实了被告人许江辉辨认盗窃现场情况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照片,证实了被盗现场勘验情况的事实。6.象山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了涉案财物花利群牌香烟20条价值人民币1440元的、软盒中华牌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700元、硬盒中华牌香烟10条价值人民币390元、VIVO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880元、三星牌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1780元的事实。7.象山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照片,证实了象山县公安局从被告人许江辉处扣押VIVO牌手机1部,并已退还给被害人秦某的事实。8.被告人许江辉的供述,证实了2015年2月某日,他至象山县丹西街道来薰路80-7号四楼,用携带的钥匙、锡纸开锁进入该户人家,并从该户人家的衣柜中窃得花利群牌香烟20包、软盒中华牌香烟10包、硬盒中华牌香烟10包。2015年3日某日晚,他至象山县石浦镇曙光路276号的乾宫娱乐会所三楼的暂住房,携带的钥匙、锡纸开锁进入房间,并从该暂住房内的床头柜中窃得白色的VIVO牌手机1部和人民币700元。2015年4月某日晚,他至象山县石浦镇建业小区A幢302室,用携带的钥匙、锡纸开锁进入该户人家,并从该户人家内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牌平板电脑1台,红色车子模型的手机1部、手镯等物以及人民币1000余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江辉结伙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江辉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和被告人许江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许江辉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协助组织卖淫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许江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予以从轻处罚和被告人许江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事实,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许江辉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并责令退赔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江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许江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10元予以继续追缴,其中人民币6010元责令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振贤人民陪审员  张雪珍人民陪审员  杨玲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毕妍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