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4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美金与阮丹萍、柯清松民间借贷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美金,阮丹萍,柯清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300号原告姚美金,女,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阮丹萍,女,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柯清松,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美金与被告阮丹萍、柯清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长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代理审判员 孙长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国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