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章学,唐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章学,唐光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6392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双北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彭章学,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被告:唐光平,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章学、唐光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 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友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