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2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泰州市第一石油化工液化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泰州市第一石油化工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012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税务桥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陈煜峰,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峰,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州市第一石油化工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五一路五一公馆4楼。法定代表人王埒。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被告泰州市第一石油化工液化气有限公司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6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113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李三山人民陪审员 何 锋人民陪审员 董庆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窦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