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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诉前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薛辉与铁岭利达货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辉,铁岭利达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诉前字第47号申请人薛辉。被申请人铁岭利达货运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就地查封被申请人停放于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停车场的辽M×××××号车一辆,申请人已提供案外人孙雪利所有的鲁M×××××号轿车一辆为其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铁岭利达货运有限公司所有的停放于滨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停车场的辽M×××××号车一辆予以就地查封。二、将案外人孙雪利所有的鲁M×××××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明晔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兴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