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俊英与郑士龙、牛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英,郑士龙,牛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英,女,1964年2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士龙,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牛芳芳,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王俊英与被执行人郑士龙、牛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王俊英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郑士龙、牛芳芳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王俊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士龙、牛芳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俊英如发现被执行人郑士龙、牛芳芳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