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民初字第02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122号原告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另275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爱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