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楼民三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传乐与被告任继平、刘卫兵、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乐,任继平,刘卫兵,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