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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三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周传乐与被告任继平、刘卫兵、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乐,任继平,刘卫兵,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长沙供电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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