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日开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启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启,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日开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杨启,居民。被执行人: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杨启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日开民一初字第7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7000元,执行费305元,共计273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13日前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10000元,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缴纳执行款7000元,执行费305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之间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杨启诉日照市华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