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荣彪与何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彪,何敏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713号原告:朱荣彪。被告:何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彪诉被告何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荣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荣彪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荣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朱荣彪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