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一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郭建鹏与李秀秀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鹏,李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一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郭建鹏,厨师。被执行人李秀秀,居民。本院在执行郭建鹏与李秀秀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李秀秀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郭建鹏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民三初字第3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波审判员 杜晓峰审判员 王光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德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