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2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高永泽与何惠强、薛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泽,何惠强,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832号申请执行人高永泽,男,196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何惠强,男,198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利,女,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何惠强、薛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永泽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00元、执行费5970元,被执行人何惠强、薛利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永泽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何惠强、薛利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18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