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安百杨等与时培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百杨,时彩虹,时培双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1786号原告:安百杨,居民。原告:时彩虹,居民。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旭光,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培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百杨、时彩虹与被告时培双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百杨、时彩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百杨、时彩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百杨、时彩虹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 凡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善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