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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梅林海、梅亮亮等与彭胜伍、江苏盛源运输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401-1号申请执行人:梅林海。申请执行人:梅亮亮。申请执行人:章金香。被执行人:彭胜伍。被执行人:江苏盛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康桥路*号港城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家颖,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梅林海、梅亮亮、章金香与被执行人彭胜伍、江苏盛源运输有限公司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民四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林海、梅亮亮、章金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盛源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326941.72元,���中包含执行款308739.75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1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683.3元、保全费1808元、延迟履行利息2701.47元、执行费4693元。现本案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四终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惠 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忠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