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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民初字第3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某卫诉江某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法民初字第3380号原告李某某,女,1991年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天坪乡。被告江某某,男,汉族,1991年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天坪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文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