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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四川省民政厅因刘强宗诉该厅行政批准上诉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民政厅。法定代表人黄明全,厅长。委托代理人唐凤鸣,四川省民政厅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强宗,男,汉族,1943年9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马文君,四川省南部县大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因刘强宗诉该厅行政批准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行初字第2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四川省民政厅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申请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四川省民政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凤红审 判 员  谢胜山代理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晴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