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6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尹××与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陈××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30号原告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尹××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人民陪审员 周津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展昀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