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6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尹××与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陈××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130号原告尹××。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与被告陈××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尹××负担。审 判 长  张国庆代理审判员  苗 佳人民陪审员  周津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展昀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