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高行监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光新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津高行监字第01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于光新。委托代理人于光玉。再审申请人于光新因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行诉终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于光新申请再审称,于光新自幼随父母居住于河东区万新庄中街延平里20号至今,2007年6月27日天津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拆迁,2007年9月20日房屋所有权人于光新之父于兴强死亡,于光新因继承成为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天津市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2012年12月31日作出(2012)津东房拆行裁字第009号房屋拆迁裁决,但未通知于光新等其他房屋共有人参与裁决程序,严重违法。两审法院以诉讼标的被生效判决的效力羁束为由,不受理再审申请人要求确认(2012)津东房拆行裁字第009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的起诉,导致再审申请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于光新于2013年11月11日起诉要求确认(2012)津东房拆行裁字第009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因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10月15日对该房屋拆迁裁决作出(2013)二中行终字第122号生效行政判决,两审法院以被诉房屋拆迁裁决已被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为由,裁定对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综上,于光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光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雅晶代理审判员 刘 迪代理审判员 寇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爱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