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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代士勇、蔡满兰与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建、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720号原告襄阳加庆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庆配件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红山头村*组。法定代表人徐德,加庆配件公司董事长。原告蔡满兰。被告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建。被告周云。原告代士勇、蔡满兰与被告襄阳永盛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张建、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雷玉珍独任审判。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代士勇、蔡满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玉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小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