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与相顶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相顶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五初字第2354号原告: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昌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凤武,辽宁古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相顶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与被告相顶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市大发物业经营中心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