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知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惠山区前洲镇金紫歌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惠山区前洲镇金紫歌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10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唐小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山区前洲镇金紫歌厅,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前洲财富中心41号-305。经营者王忆倩。委托代理人范宝露,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阳,江苏茂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惠山区前洲镇金紫歌厅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音集协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音集协负担。审 判 长 韩 蓓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包文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陶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