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3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尊省与陈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尊省,陈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3299号原告:张尊省,男,生于1982年12月29日,汉族,居民,住青岛市。被告:陈纱,女,生于1985年12月2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尊省与被告陈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尊省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尊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尊省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记录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