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成峰、张凤芹、徐化芳诉被告张德峰、张世荣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峰,张凤芹,徐化芳,张德峰,张世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张成峰,男,汉族,1964年6月16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原告:张凤芹,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徐化芳,女,汉族,1933年5月18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成峰,基本情况同上,系原告徐化芳之子。被告:张德峰,男,汉族,1952年5月12日生,住山东省平原县。被告:张世荣,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张德峰之妻。本在审理原告张成峰、张凤芹、徐化芳诉被告张德峰、张世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被告存款1.5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张德峰、张世荣所属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价值相等的物品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涛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拥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