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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盂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孙昧来与王建华、董三、王林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昧来,王建华,董三,王林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261号原告孙昧来,男,1949年11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委托代理人侯宏亮,男,盂县仙人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华,男,1969年11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董三,男,1958年9月3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被告王林万,男,1958年11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昧来诉被告王建华、董三、王林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昧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段爱萍人民陪审员  史剑英人民陪审员  付锦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晨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