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保字第0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李祥、杨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李祥,杨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保字第00012-2号申请人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超,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建朝,该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祥。被申请人杨柳。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乾民保字第0001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且经查被申请人李祥、杨柳名下的乾县芙蓉苑东区庭院22号库房内的货物为71台冰箱,对该批货物原扣押的强制措施变更为查封。现因申请人乾县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对陕A998**和陕DU61**车辆原查封及扣押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对车户予以查封,并申请撤回对乾县教育局所欠被申请人李祥的货款予以查封的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位于被申请人李祥、杨柳名下的乾县芙蓉苑东区庭院22号库房内的货物71台冰箱予以查封。二、对位于被申请人李祥名下的陕A998**帕萨特车辆和陕DU61**东风轻卡车辆的车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杜 彧审判员 郑 琳审判员 苏朝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