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国胜与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胜,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晋文,系该支队支队长。张国胜诉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行初字第4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国胜于2015年10月14日以其不想再打官司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国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胜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雪平审 判 员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赵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