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温某乙、许某甲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温某乙,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温某甲。被告温某乙。被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被告许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甲与被告温某乙、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素青审 判 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