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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某甲与温某乙、许某甲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甲,温某乙,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

案由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257号原告温某甲。被告温某乙。被告许某甲。被告许某乙。被告许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甲与被告温某乙、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素青审 判 员  袁军鹏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