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辉诉被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辉,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王文辉,男。被告: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坪区江东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王毅。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文辉诉南充同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10月15日开庭审理,原告王文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文辉负担。审判员 蔡爱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施宇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