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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贾兴义与石荣伟、冯秀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兴义,石荣伟,冯秀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贾兴义,农民。被告石荣伟,农民。被告冯秀香,农民。原告贾兴义诉被告石荣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红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兴义、被告石荣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兴义诉称,2011年8月,被告购买原告的煤渣,当时双方约定运完后付清货款,被告运完货仅给付部分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5600元,并承诺一年付清。后因被告没有履行承诺,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再次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于5月1日前付清,如不付清,加现金400元。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5600元及利息27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冯秀香与被告石荣伟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石荣伟辩称,欠款属实,但是被告经济困难,暂时没有还款能力,利息不能给。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被告购买原告的煤渣,未付清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5600元,后因被告没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再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2月17日再次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于5月1日前付清,如不付清,加现金400元。欠条出具后,被告仍拒不偿还,引起本案纠纷。另查明,被告石荣伟与被告冯秀香系夫妻关系,涉案债务发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事实有欠条原件两张及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石荣伟购买原告贾兴义货物,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货款经双方结算后,被告石荣伟应及时给付。其拒不给付货款,有违诚实守信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2700,依据原欠条推算,没有法律依据,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石荣伟在第二次出具欠条时承诺另加400元,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荣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贾兴义欠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荣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赵红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