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路琳琳与王吉,卜范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路琳琳,卜范涛,王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2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路琳琳,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丁环,黑龙江蓝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卜范涛,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吉,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再审申请人路琳琳因与被申请人卜范涛、王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本院(2014)哈民四商终字第453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路琳琳申请再审称:1、王吉有赌博恶习,有证据证明其将本案所涉借款用于赌博,故本案所涉借款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2、本案借款事实缺乏证据,事实不清;3、卜范涛提交的12页证明材料均不是当庭提交,主要证据未经质证;4、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卜范涛提交意见称:王吉向其借款12万元,借款发生在王吉和路琳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债务;王吉自述借款系用于资金周转,路琳琳说不知情属于推托;本案不存在高利贷问题,系合法行为,请求驳回路琳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路琳琳提出的王吉有赌博恶习,有证据证明其将本案所涉借款用于赌博,故本案所涉借款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问题,在本案听证过程中,路琳琳向本院提交了(2014)南刑初字第1274号《刑事判决书》以及王吉在网站赌博记录及模拟账户确认信各一份,欲证实其提出的上述主张,本院认为,上述两份证据虽能证实王吉有赌博的恶习,但不能证明王吉将本案所涉借款用于赌博,故路琳琳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路琳琳提出的本案借款事实缺乏证据,事实不清问题,路琳琳提出,卜范涛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王吉的关系、借款来源、借款经过以及借款用途,王吉是否已偿还部分债务,一、二审法院亦未查明上述相关事实,本案应属无效借贷合同,本院认为,卜范涛在向一审法院起诉时提交了其与王吉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询问王吉本人,王吉对本案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并未予以否认,且未主张其未收到借款以及已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故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借贷关系存在,并判决给付欠款并无不当。路琳琳虽提出上述理由,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借贷关系不存在的事实,或存在法定事由导致借贷关系无效的事实,故路琳琳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路琳琳提出的卜范涛提交的12页证明材料均不是当庭提交,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问题,本院认为,经查阅二审卷宗,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卜范涛虽向本院提交了有王吉签名的《欠条》、《收条》等证明材料,但二审判决并未将上述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故路琳琳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因无事实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关于路琳琳提出的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问题,路琳琳提出,其对本案所涉借款不知晓,本案应属王吉的个人借款,本案所涉借款是否用于其与王吉的夫妻共同生活之用应由卜范涛承担举证责任,本院认为,就路琳琳与王吉离婚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南民二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民事判决书中认定:“2011年2月9日双方协商离婚,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一份。2011年4月份被告(王吉)从住处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在本案一审庭审笔录中路琳琳自认:“(王吉)2011年春节就不回来。”本案卜范涛与王吉签订的两份《个人借款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2010年12月22日。通过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路琳琳和王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双方当时未处于分居状态,故一、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虽然路琳琳主张本案所涉《个人借款合同》签订时其并不知情,王吉亦承认路琳琳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但该事实不影响对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路琳琳主张本案所涉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由卜范涛承担举证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在卜范涛与王吉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上已标明借款系用于服装生意进货。综上,路琳琳的此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路琳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路琳琳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曲海涛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殷艳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