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新刑初字第81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2005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本案于2012年6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7月16日再次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9日第三次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5)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证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伙同邱某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排头村管家式公寓旁的民房内,盗走廖某的1辆黑色广阳牌助力车(车架号码LGYTCBP03A2014260、发动机号码040××××1994),后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卖给刘连生,所得赃款被告人林某与邱某平分。该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5元。2、2012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林某伙同邱某(另案处理)到龙岩市新罗区曹溪镇樟柴树酒店门口,盗走胡某的1部雄风牌助力车(车架号码LAEFB2BSJ33789、发动机号码111××××0522),后将盗来的助力车骑到龙岩市新罗区人民医院附近销赃时被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3、2013年7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章某(另案处理)到龙岩市新罗区体育中心米兰春天超市门口,盗走1辆长洪牌CH48QT型助力车,次日凌晨欲销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520元。另,上述被盗车辆均已追回并归还失主;被告人林某自1989年开始吸毒至2015年2月11日。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0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刑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以及其他相关书证,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为了吸毒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作案3起,价值人民币7935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林某有前科劣迹,且还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吸毒继续进行盗窃,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二、追缴被告人林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 海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章娜(代)本案主要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