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尚尔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东,尚尔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民一终字第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晓东。委托代理人:陈清才,广东广信君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尚尔丰。委托代理人:黄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晓东因与上诉人尚尔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4)东一法南民一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退还张晓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尚尔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965元。审 判 长 黎淑娴代理审判员 钟满福代理审判员 冯婉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雪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