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5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506号原告常某某,女,1989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王某某,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常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晓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荣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