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婷婷金融借款合同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17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惠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曹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婷婷拒不履行本院(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1、应偿还借款本金564486.03元及利息;2、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位于惠阳区淡水人民六路中天虹城9幢B单元502元房(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惠州字第1110024570号)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支付律师费20000元;4、承担受理费9841元、执行费84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曹婷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伟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