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藏法民申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洪华明与张沿冰、罗春梅、何靖宇、一审被告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民申字第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洪华明,男,汉族,1958年5月14日出生,现住拉萨市。委托代理人:何波,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敏华,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沿冰,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西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春梅,女,汉族,1964年12月30日出生,现住西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靖宇,女,汉族,1987年4月11日出生,务工,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委托代理人:周中海,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帆,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钱路67号。法定代表人:汤兴良,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洪华明因与被申请人张沿冰、罗春梅、何靖宇、一审被告江苏小天鹅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拉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洪华明再审申请称:(一)一、二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严重错误,应当将安装工人作为被告。(二)安装师傅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货款中并不包括安装费及材料费。本院经调卷审查认为,洪华明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理由分述如下:一、关于洪华明提出“一、二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严重错误,应当将安装工人作为被告”的问题。经查,张地的妻子何靖宇从洪华明经营的凯琪家电购买热水器后,洪华明组织工人安装。因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气烟道,致张地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故,洪华明提出“一二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程序严重错误,应当将安装工人作为被告”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洪华明提出“安装师傅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货款中并不包括安装费及材料费”的问题。本院认为,商家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时,应组织具有一定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人,这应是商家最基本的义务。本案中,负责安装的工人是洪华明组织并提供给张地夫妇,而工人在安装燃气热水器时未安装排气烟道,致张地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洪华明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洪华明称安装师傅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但洪华明在一审庭审中未否定是由其负责安装热水器,在鉴定机构对涉案热水器进行检查时亦未提出任何异议,故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拉萨购买家电,由店家送货上门并负责安装、调试的交易习惯认定洪华明出售了涉案热水器并负责安装,并无不妥。故,洪华明提出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洪华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洪华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普布旦增审 判 员 洛桑尼玛代理审判员 郭 勇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 琳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