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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东付与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付,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569号原告张东付,男,汉族,1950年12月31日生。住安阳县。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法定代表人:王太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付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姬家屯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付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刘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卫华人民陪审员  王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红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