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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雷启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雷启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7451号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李刚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振京。被告雷启建,住福建省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与被告雷启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以被告已缴纳全部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华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钟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