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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66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实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