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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任某乙。申请执行人任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任某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某乙银行存款284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