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任某甲与任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2022号申请执行人任某甲。法定代理人杨某某。被执行人任某乙。申请执行人任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责令被执行人任某乙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任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任某乙银行存款284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