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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民初字第26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孙礼金与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礼金,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694号原告:孙礼金。委托代理人:李波,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小曹娥镇曹朗水库。法定代表人:何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礼金诉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礼金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礼金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礼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礼金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贺小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