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8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代玉申请执行四川蜀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代玉,四川蜀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842-1号申请执行人徐代玉。被执行人四川蜀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小燕。徐代玉申请执行四川蜀国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调字(2015)第5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代玉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蜀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现因被执行人四川蜀国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徐代玉发现被执行人四川蜀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对未履行部分予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武劳人仲调字(2015)第54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建执行员 汤澜执行员 万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