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5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松杰与河南百瑞佳商贸有限公司、王栋、董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517号申请执行人郭松杰,男,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百瑞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栋,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栋,男,汉族。被执行人董璞,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郭松杰诉河南百瑞佳商贸有限公司、王栋、董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百瑞佳商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其他被执行人至今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百瑞佳商贸有限公司、王栋、董璞银行存款47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